(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全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外事、侨务、港澳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全市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全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加强对全市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七)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指导各县区民族宗教部门的工作,协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全市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审核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侨务、港澳工作文件;指导、推动全市涉外、涉侨、涉港澳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组织接待来鹤访问的重要外宾和其他重要客人,指导、协调全市涉外礼宾工作,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的外事活动。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各类涉外事件;负责境外鹤壁籍公民和在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人在鹤管理工作;负责来鹤采访的外国记者和港澳记者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鹤活动的管理。
(十三)负责归口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因公出国(境)情况。
(十四)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鹤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涉侨经济投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负责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华侨回国定居审核、申报,侨务信访和涉侨捐赠监督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华侨华人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开展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指导、推动全市对华侨华人的文化交流及华文教育工作;通过侨务工作渠道开展对台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指导县区侨务工作。
(十六)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与香港、澳门地区因公往来的有关事务;参与市内企业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协调工作。
(十七)指导推进全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负责我市对外缔结友好关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和地区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
(十八)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