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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乡“3·11”非法生产装置燃爆事故的通报

来源: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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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新乡“3·11”非法生产装置燃爆事故的通报

  豫安监管办〔2017〕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2017年3月11日,新乡市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雄峰化工公司合作的非法生产氯丙炔化工装置发生燃爆事故,造成一人轻伤,非法生产装置钢框架被炸翻,爆炸产生的火球散落在周边引燃了六通公司厂内的多处可燃物,社会影响巨大。燃爆事故初步原因分析:在生产氯丙炔反应过程中,滴加丙炔醇速度过快,温度失控,反应物料从反应釜内暴沸扑出,在反应釜外部空间闪燃,持续燃烧导致釜内物料爆炸,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故暴露出当前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制观念依然淡簿,安全基础依然薄弱,企业管理依然混乱,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执法监察,保持打击非法违法高压态势

  少数企业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少数地区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问题,无视法律的严肃性,非法生产导致事故时有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要公布打非治违电话,设立举报奖金,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决不给非法违法活动存在空间。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开展非法违法排查整治行动,加大执法监察频次,重点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出租、非法租赁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及时从快从严从重。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加强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请将查处情况于2017年5月底前报告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省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抽查。

  二、严格项目审批,实施新建危化企业准入限制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沿海化工企业内迁趋势明显,个别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项目把关不严,潜在风险评估不足,增加新的安全隐患。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高度重视,为当地党委政府把好安全关,防止域外地区淘汰的污染重、能耗高、规模小、风险大的化工企业迁入,严格限制高危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项目,提高准入门槛,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审查许可,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突出监管重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要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涉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把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场所和罐区、库区等纳入重点监管部位,把受限空间作业、动火等八大特殊作业和开停车纳入重点监管环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将操作巡检室移至危险爆炸区域之外,加强自动化控制改造提升,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诊断,保证各项安全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完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四、有效防范事故,相关企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是企业实施化工过程管理、获取安全生产信息的基础工作,也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的精细化工企业,存在国内首次使用、国外首次引进、参数发生变更、工艺发生事故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请迅速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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