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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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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鹤山政办〔201657

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鹤山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管委,区政府各部门:

    鹤山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61128        

鹤山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鹤政办〔201622号)、鹤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纪要》(鹤保安居办公会20161号精神,结合鹤山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纳入国家、省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本细则。本细则下发前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已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按原立项批复执行;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未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自主安置。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通过招标方式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集中安置房,棚户区改造居民可选择集中安置房实现安置。

(三)货币补偿。在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过程中,根据拆迁群众意愿,对拆迁后不要安置房的群众,可以予以货币补偿

上述三种货币化安置方式可以综合进行。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分类施策、让利于民的原则,充分尊重棚改居民的选择权,通过政策宣传、优惠奖励等措施,积极引导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园管委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项目实施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安置分配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信访稳定等工作,确保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规模以每年省下达的任务总量为基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园管委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各自辖区年度改造任务总量的50%。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参加政府安置用商品住房采购招标,以优惠价格或团购方式承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家庭的购房需求。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拟拆迁改造棚户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征收补偿程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标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园管委负责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及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七条 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应充分了解被征收人的意见,摸清被征收人基本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位置、户型、面积、价格、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尽量满足被征收人的个性化需求。

第八条 集中安置的房源应为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银行无抵押、无产权限制、无经济纠纷的商品住房。

第九条 货币化安置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条 自主安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项目实施主体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代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相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公示。

(二)项目实施主体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示。

(三)项目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征收补偿款。

(四)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到项目实施主体领取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第十一条 集中安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项目实施主体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代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相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公示。

(二)项目实施主体提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并报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存量商品住房采购项目及采购量,项目实施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住房的时间、范围、内容、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住房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四)项目实施主体制定分配方案并公示。

(五)项目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征收补偿款。

(六)项目实施主体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进行选房,并与其签订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完成安置,报区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项目实施主体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代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相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公示。

(二)项目实施主体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示。

(三)项目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征收补偿款。

(四)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到项目实施主体领取补偿款。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市、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及商业银行贷款;

(四)其它资金。

第十四条 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所需资金逐年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对于积极推进和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房地产企业、居民,除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信贷支持。货币化安置项目可优先纳入年度保障房建设计划和项目台账,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优惠。优先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性贷款支持。

(二)公积金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提取和贷款有关规定条件的,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三)税费优惠支持。按照《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鹤政办〔201622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园管委可结合各自实际,探索其他货币化安置方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区住建局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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