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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F0001-0201-2017-1958901 发文字号 鹤政〔2017〕27号
发布日期 2017-12-15 成文日期 2017-12-01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7〕27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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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和省政府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保障、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为重点,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重要抓手,坚持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加快建立符合鹤壁实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体系,实现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社会化。

  (二)基本原则。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类施救、轻重缓急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终止救助界定

  (一)救助对象。主要是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

  (二)终止救助。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三、救助对象排查和护送

  (一)救助对象的排查和告知。各有关部门负责排查并告知管辖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县区政府派出机构及其乡镇(街道)和各个村(居)委会负责居民生活小区、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废弃建筑工地、拆迁小区等区域;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的宾馆、饭店、娱乐等公共场所;公安交巡警负责交通枢纽区、交通路面、交通信号灯路口等执勤区域内;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立交桥下、涵洞、垃圾站附近、河道两侧等区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在建建筑工地及其周边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零工市场、职介场所等区域;其他行政机关及群团组织负责辖区办公区、生活社区等区域。救助管理站要在城市管理部门的协调下,负责在流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设立救助引导牌,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先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二)特殊救助对象的护送。有关单位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区分不同情况,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发现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要及时拨打120或110。

  四、救助对象的帮扶和责任划分

  (一)各县区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工作,对经排查接收的救助对象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及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救助对象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或社区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流出地的,提供乘车凭证。

  (二)公安机关的救助责任。对巡查、110报警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就近就便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应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察,协助查询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对无法确认身份的滞留受助人员,及时免费采集DNA(脱氧核糖核酸)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站;维护站内工作秩序;协助解决护送、移交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各县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责任。各县区政府、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明确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乡镇(街道)、网格长、辖区民警、巡防队员、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排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对象,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救治,坚决避免意外情况发生。

  (四)铁路、公路等交通主管部门的救助责任。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应畅通进站购票渠道,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家乡提供便利条件。对特殊时期、大规模救济、大规模救助提供应急专用通道或绿色通道。

  (五)信访部门的救助责任。信访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上访人员反映的信访事项按相关规定尽快处理,避免他们长期滞留、沿街乞讨。

  (六)医疗救治救助责任。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本着“先救治、后救助”原则,由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财政部门各司其责,按照《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执行。

  五、受助人员的管理

  (一)受助人员的站内管理

  1.对接收的救助对象分类施救。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实行保护式管理。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受助人员生活标准按照鹤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合理界定救助时限。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为放弃救助。

  3.严格受助人员安全管理。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和私藏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在救助管理站期间,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应引导受助人员遵守救助管理站各项管理制度,防止骚扰、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毁坏、盗窃公私财物,吸毒、赌博等现象的发生,建立良好的救助工作秩序。

  (二)受助人员的安置和返送

  1.受助人员的救济返送。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购票资助返乡。

  2.特殊受助人员的返送。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救助管理站应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拒不接回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护送交至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

  3.长期滞留受助人员的安置。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对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并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当地无公办福利机构或公办福利机构床位资源不足的,可以委托其他民办福利机构供养。

  六、机构建设和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各县区、市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划分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完善救助管理体系。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不同规模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站(点),明确专门人员,保障财政经费等。县区级救助管理站(点)接受市救助管理站的业务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临时救助,及时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并协助市救助管理站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衔接和接收工作。

  (三)加强救助管理站自身建设。各级救助管理站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工作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各项制度,制作救助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强站内医护人员、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教师等专业技能人员执业资格的培训,不断提升救助服务水平和能力。

  (四)强化救助帮扶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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