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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410600RS—QT—0032
项目名称 职工长期慢性病鉴定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鹤政〔1999〕84号)第五十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的方针、政策,制定我市具体的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 《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已确诊长期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试行办法》(鹤政〔2000〕41号) 《鹤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鹤人社〔2011〕63号) 《鹤壁市城镇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办法》(鹤人社〔2014〕38号) 鹤壁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鹤人社〔2012〕155号)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淇滨区黎阳路229号市人社局前楼医保科(2208) 服务电话 0392-331398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2-332840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医疗保险科
调查
审查 审核材料(包括《长期慢性病鉴定表》、《城镇居民门诊重大疾病鉴定表》相关病史资料等材料);组织专家鉴定。 医疗保险科
告知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网上公示结果。符合条件的,发放《鹤壁市城镇职工长期慢性病门诊就医证》或《鹤壁市城镇居民门诊重大疾病就医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法定告知。 医疗保险科
送达
执行
其他 加强监管,发现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及时终止《就医证》的使用。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保险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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