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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410600LY—QT—0001
项目名称 旅行社设立审核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旅游局
实施依据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2009年第30号)第八条第二款:“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日 承诺时限 7日
受理地点 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市政府第二综合楼北5楼 服务电话 0392-331796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2-332770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监督管理科
调查
审查 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2009年第3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组织人员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监督管理科
告知
决定 作出签章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将现场审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省旅游局;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监督管理科
送达 及时将国家或省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送达给申请人;信息公开。 监督管理科
执行
其他 接受省旅游局监督,及时处理省旅游局反馈信息;对鹤壁区域内旅行社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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